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 噴霧式簡易滅火具,其構造、材質、性能等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用語定義
(一)噴霧式簡易滅火具:藉由人力操作以壓力放射水及其他滅火藥劑進行滅 火之滅火器具,內容積為 1 公升以下。
(二)液化二氧化碳用容器:只充填液化二氧化碳之噴霧式簡易滅火具之容 器。
(三)使用溫度範圍:0℃以上,40℃以下之溫度範圍(以 10 度為單位放置低 於下限使用温度時,仍然能正常操作滅火及有效發揮放射機能者,可擴 大下限使用温度。)。 (四)標準使用期間:標準之使用條件下,使用上安全無礙之期間或期限(最大 使用期限五年)。
(五)小規模普通火災:指木材、紙張、纖維、棉毛、塑膠、橡膠等之可燃性 固體引起之小規模火災。
(六)高溫油鍋火災:住宅內油炸鍋用油引起之火災。
(七)汽車坐墊火災:汽車內聚氨酯發泡材(polyurethane foam;PU)等可燃 物所引起之火災。
(八)電氣火災:配線器具、電氣製品及其它電氣器具引起之火災。
三、構造噴霧式簡易滅火具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噴霧式簡易滅火具藉由所充填之氣體或滅火藥劑驅動放射之壓力,以放 射滅火藥劑。
(二)所充填之氣體及滅火藥劑無法再次充填。
(三)充填氣體及滅火藥劑之容器,內容積在 1 公升以下。
(四)乾粉或液體滅火藥劑(液化二氧化碳除外)之容量,為容器內容積 90%以 下。
(五)容器材質為鋼或輕金屬。
(六)噴霧式簡易滅火具之閥若有突出情形,頇具有防止損傷之措施。
四、滅火性能 2 (財)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噴霧式簡易滅火具應具有下列一種以上之性能。
(一)適用於小規模普通火災之滅火性能
1.使用圖 1 模型,木材使用杉木或松木,其含水率應介於 10%至 15%間, 木材長度(L)容許公差介於-5mm 至+10mm 之間,寬度(W)及厚度(H)容 許公差為±3mm。
2.在燃燒鐵盤中,加入 0.3 公升正庚烷 (僅限沸點在 96 度以上 102 度 以下,且純度 95%以上,以下亦同。),加以點火。
3.於點火 3 分鐘後,進行滅火。
4.依前述 1 至 3 規定進行滅火試驗,滅火藥劑放射完畢時,木材模型上不得有殘焰,且 2 分鐘內不得復燃。
(二)適用於高溫油鍋火災之滅火性能
1.使用圖 2 模型,包括油炸鍋、瓦斯爐等裝置。
2.油炸鍋應為鋼製鍋,厚度 2.5mm 以上,其開口部分直徑為 300±10mm, 加入食用油 1 公升時,其油面直徑為 230±5mm。
3.供瓦斯爐使用之燃氣,為液化石油氣。
4.試驗用油應使用著火溫度為 360℃~370℃之食用油,以瓦斯爐加熱引 發火源。若達 370℃時仍未能著火,則在熱電偶偵測溫度 370℃時強 制點火,於熱電偶偵測溫度到達 400℃時開始滅火。
5.應在鍋子中心軸距離油面以下垂直深度(10±3)mm 處,利用熱電偶偵測 溫度。
6.依 1 至 5 規定進行滅火試驗時,於滅火藥劑放射過程中不得造成火勢 擴大(油鍋上緣到火焰上端為止之高度在 1.8m 以上或火焰高度 1.2m 以上持續 3 秒以上)、實驗用油噴濺等情形,且放射完畢後 1 分鐘內不得復燃。
(三)適用於汽車坐墊火災之滅火性能
1.使用圖 3 模型,使用聚氨酯發泡材(polyurethane foam;PU)不得添加防火材質,且重量在 1.3kg 以上至 1.4kg 以下。
2.將沾有 1g 甲醇之 0.3g 脫酯棉,點火放置在聚氨酯發泡材 ( polyurethane foam;PU)中心。
3.點火後 1 分鐘 30 秒開始滅火。
4.依前述 1 至 3 規定進行滅火試驗,滅火藥劑放射完畢時,模型上不得 有殘焰,且 1 分鐘內不得復燃。
(四)前項各項滅火試驗條件依下列規定實施:
1.應在無風狀態下(風速 0.5m/s 以下之環境狀態)進行。
2.分別放置使用溫度範圍上限及下限 12 小時以上後,在 30 秒內進行試 驗。
3.具有能中斷放射構造之噴霧式簡易滅具,滅火開始後不得中斷放射。
4.使用溫度範圍之容許差為± 2℃。
5.依申請者使用方法之放射距離進行滅火試驗。
6.操作噴霧式簡易滅火具人員得穿戴防火衣、手套、毛巾、口罩、安全 帽或帽子。
(五)合格判定:
1.實施上開申請之滅火性能試驗各 3 次,3 次試驗應至少有 2 次能滅火。
2.小規模普通火災試驗,在第 1 次試驗放射完畢後,4 分鐘內不再復燃 5 (財)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 者,得免作第 2 次試驗。
3.對於高溫油鍋火災,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法滅火:
(1)產生油之噴濺或對滅火人員可能造成燒傷之危險。
(2)滅火時,火焰高度超過油炸鍋上緣 1.8 m 以上。
(3)滅火時,火焰高度超過油炸鍋上緣 1.2 m 且持續 3 秒鐘以上。
(六)電氣火災,應符合滅火器認可基準壹、三、(二)備註:5 之規定。
五、操作機構
(一)噴霧式簡易滅火具除由其固定架取下、解開軟管及取下防止損傷之措施 或取下設有安全插梢之動作外,必頇以一動作能容易且確實開始放射。
(二)噴霧式簡易滅火具應依表 1 所列之滅火具操作方法其一及使用規定以下 之作動力(操作噴霧式簡易滅火具瞬間所需之力。)操作時,必頇開始作 動放射。 表 1 滅火具操作方法及作動力
六、耐蝕及防銹
(一)噴霧式簡易滅火具各部分應使用優質材料製造,與所充填氣體及滅火藥劑有接觸部分,應以不得被該氣體及滅火藥劑所腐蝕之材料製造(以下稱為耐蝕材料),或將該部分施予耐蝕加工,且與大氣接觸之部分應使用不易生銹之材料製造或將該部分施予防銹加工。
(二)噴霧式簡易滅火具(液化二氧化碳用容器除外)依表 2 所列之試驗溫度 (放置超過 40℃温度時,容器變形或產生破損者,使用 40℃)及標準使 用期間放置,不得發生生銹或異常現象(變色及褪色除外)或提具國內外 第三公證機構合格報告。 操作方法作動力按下按鈕五十牛頓(N)握緊壓把一百牛頓(N)手轉式(回轉把手式)之閥 (限於回轉 1/4 以下開始放射) 四牛頓米(N·m) 敲擊動作部 0.5 公斤重物由 30 公分高往動作部自然落下時,對於動作部所施加之力。
七、充填氣體及滅火藥劑
(一)充填氣體應符合以下各項規定:
1.為壓縮空氣、氮氣、氩氣或液化二氧化碳。
2.不可燃且不得對滅火藥劑之性狀或性能產生不良影響。
3.不具有毒性或腐蝕性,且滅火時不得產生有毒或腐蝕性之氣體。
4.噴霧式簡易滅火具在溫度 35 ℃時,充填壓力應在 0.8MPa 以下,但作為滅火藥劑之液化二氧化碳除外。
5.「充填壓力」指容器內之壓力,依下列方法測定。
(1)將噴霧式簡易滅火具浸泡在 35℃(容許差介於 +1 至-0℃)之溫水中 1 小時。
(2)用適當之夾具固定,使用CNS 182(壓力計)布頓式管(Bourdon tube) 壓力計測定壓力。
(二)滅火藥劑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滅火器用滅火藥劑認可基準」之規定,且取得型式認可。
2.若為水滅火藥劑,不得具腐蝕性或毒性,且不得產生腐蝕性或毒性之 氣體之優良藥劑。
3.若為液化二氧化碳,需符合 CNS195(液化二氧化碳)之 2 種或 3 種。
八、放射性能試驗噴霧式簡易滅火具於使用溫度範圍之上、下限溫度及 20℃之溫度(容許差為 ±2℃)
分別放置 12 小時後,於取出後 30 秒內立即以正常操作方法放射時,頇符合下列規定:
(一)操作放射時,滅火藥劑需在 2 秒以內有效放射。
(二)放射時間為 5 秒以上。
(三)應能放射所充填滅火藥劑容量或重量 85%以上之量。
(四)放射時間測定以 0.1 秒為單位進行。
(五)噴嘴之位置保持水平並放置離地面高 1m。
(六)有中斷噴霧式簡易滅火具構造之裝置者,在放射開始後不能中斷放射。 溫度 (容許差為±2 ℃) 使用期限 2 年以下 2 年以上 3 年以下 3 年以上 4 年以下 4 年以上 5 年以下 40℃ 26 週 39 週 52 週 65 週 45℃ 18 週 28 週 37 週 46 週 50℃ 13 週 20 週 26 週 33 週
(七)滅火藥劑量為申請值±5%以下
(八)依申請者使用方法之放射距離進行放射性能試驗。
(九)對滅火藥劑量之放射量比例(稱放射性能,以下亦同。),為容器內壓變成大氣壓為止,放射後,將殘留於容器內之滅火藥劑殘留量(N1)以 1g 為單位,用以下公式計算。
九、本體容器之耐壓試驗噴霧式簡易滅火具之容器(液化二氧化碳用容器除外)依下列(一)或(二)試驗,並應符合規定:
(一)使用噴霧式簡易滅火具放置溫度 50℃時,容器內壓力之 1.5 倍壓力,以 水壓施行 5 分鐘之試驗,不得發生洩漏、破損變形,且使用溫度 50℃時, 容器內壓力之 1.8 倍壓力,再施予水壓 5 分鐘之試驗不得發生破裂。
(二)使用 1.3MPa 施行 5 分鐘之試驗,不得發生洩漏、破損變形,且使用 1.5MPa 再施予水壓 5 分鐘之試驗不得發生破裂。
十、氣密試驗將噴霧式簡易滅火具,分別放置使用溫度範圍之上限及下限溫度 24 小時反覆 3 次後,
進行下列(一)及(二)試驗頇符合規定:
(一)取出後 30 秒內放射,放射性能試驗符合壹、八規定。
(二)將滅火具浸泡在 46℃以上 50℃下之水中,進行 1 小時試驗時,不能產生洩漏。
十一、耐衝擊強度將噴霧式簡易滅火具,分別放置使用溫度範圍之上限溫度及下限溫度 12 小時以上後,30 秒內在水泥地面上,以垂直方向握住提把與水平面成 60 度之傾斜及垂直,分別使滅火具距離地面之高度為 1.5m 自然落下,不得 發生洩漏、龜裂、破裂或顯著變形。
十二、噴嘴噴霧式簡易滅火具之噴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面應加工平滑。
(二)開閉式噴嘴之開閉操作,應圓滑且放射滅火藥劑時不得發生洩漏或其他障礙。
十三、軟管噴霧式簡易滅火具設有軟管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照壹、九規定施行耐壓試驗時,軟管不得發生洩漏或顯著之變形。
(二)應有足夠長度及內徑,能有效放射滅火藥劑。
(三)於使用溫度範圍內,應具有耐久性且能順利操作。
十四、安全插梢
(一)垂直方向握住握把開始操作放射之噴霧式簡易滅火具,頇設有防止因不小心造成作動之安全插梢。
(二)裝有安全插梢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安全插梢以一個動作即可容易拉拔,且有不影響拉拔動作之封條。
2.内徑由 2 公分以上之環部、軸部及軸受部構成,如果能確保有內徑 2cm 以上之空間時,則環部之截面及外周形狀,可以不限於圓形。
3.安裝時,環部應在貫穿軸部之上握把之孔洞拉開方向所畫之線上。
4.將環部漆成黃色。
5.材料應符合 CNS 3476(不銹鋼線)之 SUS 304 不銹鋼線規定或有同等以上之耐蝕性及耐候性材料。
6.安裝在可以拉開上方(30 度以内範圍)之位置。
7.安全插梢施予衝撃及強握壓把後,拉出不能產生障礙。
8.拉出以外之動作,不得容易脫落。
9.拉開安全插梢(包括抽離)所需之力(以下稱安全插梢拉開力),應在 100N 以下。
10.環部所漆之黃色,應在孟塞爾顏色代號 2Y8/14~5Y 8/13.5 之範圍 內,以烤漆或樹脂加工上漆,使之不容易剝離或褪色。
11.對安全插梢之環部上端施予 100N 之彎曲力量於任意方向之試驗 (以下稱彎曲試驗)時,在環部及軸部不得發生會造成抽拔妨礙之變形。
12.將直徑約 50mm、質量 500±5g 之鐵或不銹鋼製之圓柱體,重錘環部之上方,以 50cm 之高度作 1 次自然落下之試驗(以下稱落錘試驗) 時,不得發生會造成安全插梢抽拔障礙之變形。
13.在上握把之著力點處施加 200N 之載重(力)之狀態下(以下稱過載重試驗),安全插梢拉開力,應在 150N 以下。
14.如果安全插梢係以合成樹脂(包括一部份為合成樹脂)製成者,應在 CNS 11231(日光碳弧燈式耐候性試驗器)所規定之日照天候裝置下暴露 750 小時後,再分別施予彎曲試驗、過載重試驗及落錘 試驗並符合其規定,或提具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合格報告。
十五、保持裝置
(一)噴霧式簡易滅火具(車用噴霧式簡易滅火具除外)。為了保持穩定狀態應設置保持裝置。但不使用保持裝置能保持穩定狀態者不在此限。
(二)保持裝置應有容易取下噴霧式簡易滅火具之構造。
十六、把手有設置把手之噴霧式簡易滅火具,其把手應堅固,且適合滅火具攜帶、搬運及操作之尺寸。
十七、高壓氣體容器
(一)應符合 CNS 12242(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之噴霧式簡易滅火具容器 及加壓用氣體容器之規定。
(二)依據 CNS 12242(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本體容器之耐壓試驗 250kgf/cm2後,永久膨脹率應為 10%以下。
(三)液化二氧化碳用噴霧式簡易滅火具本體容器充填滅火藥劑之容積應符合表 3 規定:
表 3 液化二氧化碳用噴霧式簡易滅火具之充填比滅火藥劑種類滅火藥劑重量每1kg之容器容積液化二氧化碳 1500cm 3 以上
(四)應適用 CNS 12242(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之蓄壓式噴霧式簡易滅火具及噴霧式簡易滅火具之加壓用氣體容器(設有作動封板者除外),應依 CNS 11176(二氧化碳、鹵化烷及乾粉等滅火設備用容器閥安全裝置及破壞板)等標準,設置容器閥,且該容器閥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閥本體應採用 CNS 11073(銅及銅合金板、捲片)、CNS 10442(銅及 銅合金棒)等標準之材質或同等以上強度及耐蝕性材質製造。
2.裝於液化二氧化碳用噴霧式簡易滅火具或灌裝液化二氧化碳作為加壓氣體之容器,閥本體應以 250kgf/cm2 壓力,裝於其他者,應以裝設該 容器閥之容器耐壓試驗壓力,施行 5 分鐘之水壓試驗,不得發生洩漏及明顯變形。
3.以裝設該閥之容器內部氣體溫度為 40℃時之內部壓力相等之壓 力,加壓 5 分鐘試驗時,閥不得有漏氣或顯著之變形。
4.應裝設安全閥在液化二氧化碳用噴霧式簡易滅火具及充填液化二 氧化碳或氮氣之加壓用高壓氣體容器之容器閥,其應符合 CNS 11176(二氧 化碳、鹵化烷及乾粉等滅火設備用容器閥、安全裝置及 破壞板)之相關規定。
(五)滅火具之安全閥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作動封板於 180kgf/cm2以上鋼瓶設計破壞壓力之 3/4 以下之壓力,施予水壓試驗時使其破裂。
2.封板式者,應在噴出口處加封。
3.能將本體容器內之壓力有效減壓。
4.不能擅自分解或調整之構造。
5.180kgf/cm2以上 250kgf/cm2以下壓力動作。
6.標示「安全閥」字樣。
(六)液化二氧化碳噴霧式簡易滅火具軟管不受壹、十三規定之限制,
施予下列試驗時不得發生洩漏、龜裂、明顯變形及其他障礙之情形:
1.將軟管拉直狀態下,以 160kgf/cm2之壓力,施予水壓試驗 5 分鐘。
2.將軟管彎成與軟管外徑 5 倍相同內徑之環狀時,施予 120kgf/cm2 水壓試驗 5 分鐘。
3.手提式液化二氧化碳用噴霧式簡易滅火具之喇叭噴管,應使用非吸濕性,且與電氣絕緣之強韌材料製造。
(七)設有液化二氧化碳滅火具噴管(鐵管部分)之周圍,應使用隔熱材料之 手把包覆,施予 160kgf/cm2之水壓試驗 5 分鐘,不得發生洩漏、龜裂、 明顯變形及其他障礙之情形。
十八、車用噴霧式簡易滅火具車用噴霧式簡易滅火具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需撲滅壹、四、(三)汽車用坐墊火災。
(二)將噴霧式簡易滅火具置於溫度 83℃以上 87℃以下之水中浸泡 1 小 時,不得破裂。
(三)車用噴霧式簡易滅火具應依圖 A 至 C 之方式安裝,施全振幅 2mm,振 動數每分鐘 2000 次頻率之上下振動試驗。依圖 A 及 B 方式者,應測 試 2 小時;依圖 C 方式者,應測試 4 小時後,上開均不得發生洩漏、 龜裂、破裂或顯著之變形,並在試驗後執行壹、八、放射性能試驗合 格。噴霧式簡易滅火具附有固定架者,以固定架代替安裝裝置實施試 驗,固定架亦不得發生顯著之損傷及其他障礙。